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2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
部分重点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推动建立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制度,推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排污权交易,建立健全针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百七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九百四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第九百八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旧物资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第九百九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平台建设。二手商品流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一节 森林 第二节 草原 第三节 湿地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五节 江河湖泊 第六节 荒漠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一节 土地资源 第二节 矿产资源 第三节 水资源 第四节 渔业资源 第五节 其他自然资源 第四章 物种保护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 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水土保持 第二节 防沙治沙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清洁生产 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四节 绿色消费 第三章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能源节约 第三节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节 适应气候变化 第四节 国际合作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责任主体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二节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三节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节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则 长按识别二维码 阅读全文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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