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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成交确认书
发表于:2023-08-23 16:14:19 来源:

拍卖实践中,我们遇到过:竞买人已经以最高应价在拍卖平台线上成交了拍卖标的物,但是后悔了,拒绝跟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以此为由,认为只要没有跟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就不算成交。

拍卖人认为已经成交,违约即付法律责任。

这里就不得不请出《拍卖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锤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但是《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正是由于《拍卖法》得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导致一些竞买人在对拍卖成交条件问题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于是就有上文提到的拍卖人的竞买人持这样的观点:拍卖成交的条件既要满足“一锤定音”还要满足双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这两个条件。

但是拍卖部的同仁们不这样认为:

如果在原《合同法》还在通用的时候,把《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做说辞,可能在拍卖实践中,也会有竞买人不愿意转换身份成为买受人,也不愿意负责。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又违约的,拍卖人可以诉讼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上,拍卖成交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因为,这一条成立后,最高出价的竞买人已经转换身份成为了买受人,而五十二条说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说明合同的主体是买受人,而不是竞买人。竞买人只有在拍卖成交后其身份才能转化为买受人,因此,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前提必须是拍卖已经成交。

再次强调:简单理解就是:只要拍卖师一锤落下或者线上成交,都是法律认可的拍卖成交。一旦悔拍,按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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