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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
发表于:2019-10-25 10:50:11 来源:

    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企业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扣除税金后的收益。收入主要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市直单位利用占用的房产、门面、场地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二)对外投资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是事业单位投资、合资等取得的收入。

(三)经济实体上缴收入。经济实体上缴收入是市直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收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上缴的收入。

(四)广告经营收入。广告经营收入是市直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包括:图书、报纸、广播、电视、幻灯、广告位等)所取得的收入。

(五)特许经营权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是市直单位利用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特许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如交通部门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收入、民政及林业部门征地用作公墓地经营等收入。

(六)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现收入、拆迁补偿收入、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收入等。

(七)其他收入。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市财政局是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直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征收,上解国库。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经济实体上缴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应按照“单位申报、财政审批、单位上缴”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一)单位申报。市直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利用国有资产取得收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财政审批。市财政局及时下达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事宜的批复,办理相关合同备案,并抄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三)单位上缴。市直单位凭市财政局下达的批复文件,按照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定的单位编码和项目编码,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宜昌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及项目编码见附件)。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文件、备案合同及资料,通过代收银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出具专门的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

    第六条  市直行政单位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进行利润分配。

市直单位应当履行出资人职责,每年将利润分配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将分配的利润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利润分配方案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要求及时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需要缓缴、减缴、免缴的,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权限办理。
    第八条  市直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预估。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市直单位执收国有资产收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评估费、鉴定费等),在相关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建立国有资产收益报告制度。市直单位每年应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财务及国有资产报表。市财政局应对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各单位资产收益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市财政局应责令停止,追缴全部所得收入;拒不执行的,市财政局可以收缴。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应加强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部门应进行清理整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非法拖欠、挪用、隐匿、拒缴、转移、截留、坐支、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14年11月14日印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宜市财规〔2014〕16号)同时废止。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占用、使用国有资产取得收益的,参照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对处于正在实施转企改制过渡期的事业单位,存在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本办法上缴国有资产收益。转为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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